4月18日,成都市經信局發(fā)布《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成都就綠電制氫、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等三類項目提供財政支持,單項最高支持達到2000萬。
以下為原文
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成經信財〔2024〕18號
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fā)〔2022〕36號)和《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成經信能源〔2023〕52號)相關精神,現將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流程
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企業(yè)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錄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yè)”智能服務平臺(企業(yè)登錄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臺操作咨詢電話:028-63911260)注冊賬號,獲取登錄身份后,按要求填報并上傳相關項目信息及資料(平臺操作指引見附件1)。
項目所在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并提交(管理員登錄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臺操作咨詢電話:028-63911260)。
二、支持綠電制氫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yè),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yè)所在區(qū)(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yè)化項目屬地區(qū)(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zhí)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9.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申報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加氫站運營補貼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xù)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誠信承諾書。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經營的企業(yè)及相關組織機構,未發(fā)生重大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效期內,涉及項目應符合安全、環(huán)保、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guī)。
(二)本期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對項目業(yè)主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須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提供的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yè))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四)請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在2024年4月30日前對企業(yè)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據《申報通知》確定的基本標準對材料進行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將推薦報告及項目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經信局新能源與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處(推薦報告中須注明:“以上推薦項目經我局核實核查,項目真實、申報資料齊全、符合申報條件”)。
(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級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guī)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經查重核驗后,扣除重復申報部分的資金。
(六)市經信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內部審核,按程序提出補貼建議。
(七)具體項目申報由市經信局負責統(tǒng)一解釋。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yè)”智能服務平臺企業(yè)申報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推薦匯總表〔區(qū)(市)縣填報〕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2024年4月18日
來源: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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