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1月12日在回復上交所問詢函時表示,基于最新的訴訟進展和財產保全情況并結合律師意見,公司管理層初步判斷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浙江犇寶”)投資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簡稱“長沙澤洺”)的1.7億元款項的回收存在風險。而長沙澤洺提供的證據則顯示,該筆資金在到達長沙澤洺賬戶當日即被轉往長沙澤洺投資人之一的上海長江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在回復交易所的問詢時新披露的大量信息,讓本來就被市場認為是“德隆系”成員的新潮能源身份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如“案中案”長沙澤洺與浙江眾義達投資有限公司5億元借款糾紛中,唐萬新赫然與長沙澤洺、浙江犇寶等同時出現(xiàn)在被告名單中;新潮能源近期爆出的多個案件的主體中也出現(xiàn)多人姓名與“德隆系”舊將存在重名現(xiàn)象。盡管在回復監(jiān)管部門問詢時,各主體均矢口否認與“德隆系”存在關聯(lián),但與唐萬新是否存在通過協(xié)議安排等方式存在關聯(lián)仍然存疑。
入伙過程各說各話
新潮能源核查的案情過程顯示,2017年6月,浙江犇寶實出資1.7億元入伙長沙澤洺。根據浙江犇寶與長沙澤洺普通合伙人杭州兆恒、有限合伙人上海域圣簽署的《關于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書之補充協(xié)議》,入伙長沙澤洺的時限為一年,如浙江犇寶出資到位滿一年后,長沙澤洺持有斯太爾股份未減持(或轉讓)變現(xiàn),則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須在浙江犇寶合伙資金到位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浙江犇寶退伙手續(xù),全額返還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寶支付投資收益;如在此期間如長沙澤洺減持(或轉讓)斯太爾股份導致浙江犇寶本次投資產生損失或投資收益不足12%的,則該損失或差額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擔及補足。
資料顯示,長沙澤洺持有斯太爾股份7337.52萬股,以9.31%的持股比例位居斯太爾第二大股東位置。
杭州兆恒在2019年1月10日給新潮能源的回復中則描述了另一個版本的投資故事。杭州兆恒在回復中稱,上海域圣實控人郭建偉于2017年6月中旬左右未經杭州兆恒同意,私自伙同新潮能源部分人員合謀盜蓋杭州兆恒公章、法人章,炮制《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書》、《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書之補充協(xié)議》等相關文件,并操作浙江犇寶銀行賬戶于2017年6月19日向長沙澤洺賬戶轉賬1.7億元, 同日又操作長沙澤洺賬戶將該1.7億元電匯至上海長江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顯示,長江證券旗下的長信基金為長江財富的控股股東。
根據長沙澤洺提供的銀行單位賬戶對賬單,2017年6月19日,長沙澤洺于相關賬戶收到“投資款”1.7億元,并于同日向長江財富支出“退伙款”1.7億元。
令人吃驚的是,新潮能源律師查詢到的長沙澤洺工商注冊資料顯示,其投資人為長江財富和杭州兆恒,而在投資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中的主體方之一上海域圣并非長沙澤洺投資人。
時隔一年后,浙江犇寶投資長沙澤洺期限屆滿之時,恰逢公司董事會改組,公司新一屆董事會和管理層與前任管理層陸續(xù)完成了公司資料與工作的交接,積極梳理各項歷史遺留問題,對浙江犇寶投資長沙澤洺項目進行再評價,查找投資管理中的漏洞和內控缺陷。
2018年11月,杭州兆恒作為長沙澤洺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與新潮能源進行了多次的溝通和協(xié)商,提出了和解意向,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11月8日,浙江犇寶對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8年11月9日,浙江犇寶對長沙澤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訴前財產保全措施。2019年1月4日,公司聘請的律師向公司報告了上述仲裁和訴訟相關的訴前財產保全情況,并向公司出具了《備忘錄》。
根據湖南高院送達的通知及傳票,訴長沙澤洺案擬定于2019年1月22日進行證據交換,1月23日開庭審理。
新潮能源表示,基于最新的訴訟進展和財產保全情況并結合律師的意見,公司管理層初步判斷浙江犇寶投資長沙澤洺款項的回收存在風險。
對于這起投資,新潮能源目前的調查結果顯示,公司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兼浙江犇寶董事長的胡廣軍參與了公司出資入伙長沙澤洺事項的決策,公司其他時任和現(xiàn)任董監(jiān)高均聲明未參與該決策;未發(fā)現(xiàn)董事會對黃萬珍在對外投資權限上的書面授權。
公司認為,從公司近期頻繁爆出的歷史問題來看,前任管理層存在未按照制度授權開展工作,個人權力凌駕于內控制度之上的問題,對投資項目缺乏足夠的盡職調查和投后管理行為。
“案中案”牽出唐萬新
提到長沙澤洺,繞不過去另一樁同樣將新潮能源卷入的一筆5億元借款案。而在此次回復中,杭州兆恒對該案也再次提及。在給新潮能源及律師的回函中表示,杭州兆恒在2018年5月之前對于浙江犇寶所主張的《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書》、《長沙澤洺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書之補充協(xié)議》等相關文件一無所知,直到2018年5月初收到浙江眾義達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浙江眾義達”)訴長沙澤洺、杭州兆恒、唐萬新、上海長江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犇寶、上海域圣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材料才知浙江犇寶入伙投資長沙澤洺一事。
杭州兆恒所稱的浙江眾義達訴長沙澤洺、唐萬新以及浙江犇寶等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新潮能源于2018年5月曾在自查中發(fā)現(xiàn)并予以披露。根據公司公告,2017年6月,長沙澤洺以其持有的斯太爾股票提供質押擔保,向浙江眾義達借款5億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3個月。因借款到期未償還,浙江眾義達于2018年5月2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杭州兆恒認為,從郭建偉伙同新潮能源部分人員合謀盜蓋杭州兆恒公章、法人章及長沙澤洺公章、法人章,炮制合伙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以及上海長江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入伙、退伙協(xié)議以及浙江眾義達借款合同、打款流程等相關證據可以看出,這一系列的事件和時下人人喊打的“套路貸”屬于同一手法,并最終導致長沙澤洺以及杭州兆恒處于背負巨額債務的風險,并要求新潮能源撤回對其及長沙澤洺的訴訟及仲裁請求。對于合伙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以及擔保事項,杭州兆恒一概不予認可。
長沙澤洺則在對該案回復的口徑上與杭州兆恒保持了高度一致。
德隆謎影重重
上交所問詢函要求公司回復上海域圣等對象與“德隆系”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關聯(lián)?新潮能源就此向上海域圣發(fā)出調查函,但并未獲得上海域圣方面的直接回復。工商注冊資料顯示,2017年6月,上海域圣投資人由許全珠、高為民變更為張龍、蔡紅軍,監(jiān)事由許全珠變更為張龍,法定代表人由高為民變更為蔡紅軍。目前,蔡紅軍持有上海域圣70%的股權,張龍持有上海域圣30%的股權。
上海域圣的這一現(xiàn)狀在杭州兆恒的回復中可以驗證。杭州兆恒回復信息顯示,2017年時任上海域圣法定代表人的高為民為郭建偉司機,而郭建偉為上海域圣實控人。
上海域圣并未就公司最終實際控制的自然人情況回復新潮能源。資料顯示,“德隆系”核心骨干成員中也有一人叫郭建偉,曾擔任德恒證券副總裁,后隨著德隆系問題暴露而被證監(jiān)會在2009年處以10年市場禁入,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入獄4年。
上海域圣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蔡紅軍則與北京正和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名。
資料顯示,正和興業(yè)通過北京隆德長青創(chuàng)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截至2019年1月10日,隆德長青持有新潮能源股權比例為1.48%。
正和興業(yè)另一身份是長沙澤洺2014年之前的合伙人。2014年7月,長沙澤洺的投資人由湖南瑞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出資和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杭州兆恒、正和興業(yè)以及長沙三融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2014年9月再次變更為杭州兆恒和上海長江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正和興業(yè)與唐萬新、新潮能源曾同時出現(xiàn)在一樁回購擔保經濟糾紛中。根據原告恒天中巖描述,2017年10月18日,恒天中巖與北京恒天龍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簽訂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協(xié)議》,受讓了其持有的“珺容戰(zhàn)略資源5號私募基金”5億份優(yōu)先級份額。2017年10月,恒天中巖與正和興業(yè)簽訂《回購協(xié)議》,約定正和興業(yè)到期回購恒天中巖持有上述優(yōu)先級份額。恒天中巖以協(xié)議違約為由,起訴上述被告人。
在眾義達借款糾紛中,唐萬新與長沙澤洺、杭州兆恒同處被告位置;在恒天中巖訴訟中,唐萬新又與正和興業(yè)同處被告位置。而“德隆系”核心人物唐萬新是否隱身其后,通過相關主體騰挪資金,甚至操控上市公司,一直是監(jiān)管機構關注的重點。但在新潮能源核查中,長沙澤洺與杭州兆恒均復函稱與“德隆系”不存在關系,但并未說明長沙澤洺的最終實際控制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