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為首批轉正式運行的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廣東電力市場在全國范圍內率先開設“發(fā)用雙方可買可賣的多月滾動集中競爭交易”品種。10月15日下午,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省內經營主體開展全國首次多月集中競爭交易,單場單標的成交電量達1500余萬千瓦時,相當于4500多戶三口之家年平均耗電量。
多月集中競爭交易品種的開設,助力廣東電力市場構建“年+多月+月+月內”多時間尺度、“集中競爭+場外協(xié)商”相結合的中長期交易品種體系。同時,本次交易體系增加了月度集中交易頻次,推動了各時間尺度中長期品種的有序銜接,將形成相對連續(xù)、公開、透明的中長期價格信號,進一步發(fā)揮場內集中競爭交易發(fā)現價格的作用。
多月集中競爭交易降低現貨價格波動風險
今年9月,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印發(fā)《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多月連續(xù)集中競爭交易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多月集中競爭交易分為“遠月集中”競爭交易和“近月集中”競爭交易,其中“遠月集中”競爭交易標的范圍為未來二到四個月,“近月集中”競爭交易標的范圍為未來一月。
中廣核電力銷售有限公司交易及市場開發(fā)經理甘怡君表示,交易標的為年內未來四個月的電量,這意味著企業(yè)能更好地通過鎖定未來交易價格的方式抵御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如果發(fā)現長期協(xié)議電量無法滿足用電需求時,企業(yè)就會在多月集中競價交易中向電廠和其他售電公司購入電量,反之則賣出。
在交易方向上,《方案》明確,交易標的為遠月電量的多月集中競爭交易中,發(fā)電機組、售電公司、批發(fā)用戶、獨立儲能和抽水蓄能可買入或賣出電量;交易標的為近月電量的多月集中競爭交易中,發(fā)電機組僅可賣出電量,售電公司、批發(fā)用戶、獨立儲能和抽水蓄能可買入或賣出電量。
“以前我們僅可賣出電量,不可買入電量,且發(fā)電主體之間也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現階段開展多月集中競爭交易打破這一僵局。”廣東能源集團沙角C電廠經營部部長朱飛遠表示,多月集中競爭交易是發(fā)電主體在月度以上層面可開展反向交易(即削減發(fā)電需求)的唯一品種,在對交易價格存在預期差時,可根據自身預期開展“增倉”、“減倉”雙向交易,調整中長期的“持倉量”,以應對現貨價格波動,有效管控風險。
九成中長期交易電量發(fā)揮“壓艙石”作用
今年前三季度,廣東電力市場約9成市場電量由中長期交易覆蓋并鎖定,有效發(fā)揮中長期“壓艙石”作用。
“中長期交易相當于預售,買賣雙方都希望通過合約來鎖定交易價格,增加經營方面的確定性。”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交易組織部經理孫謙以中長期中的年度交易為例,指出年度交易一般在每年的年底進行來年的電量交易,此時簽約量和價格在很大程度依賴于歷史數據以及市場主體經驗。隨著交割期的逐漸臨近,諸如負荷預測信息、外來電情況以及燃料市場供需和來水預測信息將更加準確。每周組織開展多月集中競爭交易就相當于提供“調倉機會”,讓經營主體更利于基于交易價格預期差找到交易雙方。
“以前售電公司僅可通過場外協(xié)商的方式交易年內后續(xù)月份的電量,現在增加了多月集中競價交易,不僅產生的成交價格更加透明,而且也更加公允,能夠真實反映市場的供需形勢,使得售電公司和電廠側都可以有更充足的時間制定遠月的銷售策略。”甘怡君表示,場外協(xié)商交易是指經營主體間通過自主協(xié)商形成交易結果,并在規(guī)定時間節(jié)點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完成交易申報與確認的交易方式;集中競價交易則指通過系統(tǒng)撮合交易,所有經營主體提交交易申報信息,通過系統(tǒng)匹配成交。
“在集中競爭交易中電力交易平臺作為中介,確保了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孫謙補充,交易結果由市場規(guī)則決定,避免了人為干預和暗箱操作,集中競價交易還有助于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電力市場的整體效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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