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日本的仙臺高等法院對一起福島核事故受害者集體訴訟做出二審判決,更改判決東京電力公司賠償的福島地方法院磐城支部的一審判決,將賠償金額提高了約1.2億日元(約合人民幣850萬元),判決東京電力公司向213名福島核事故受害者賠償7.33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4938萬元)。這是日本全國約30個同類訴訟中的首個二審判決。
關于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接到避難指示的居民等216人,以故鄉(xiāng)生活被剝奪等為由向東電索賠的二審訴訟,2018年3月的一審判決勒令東京電力公司對除事故發(fā)生時在福島縣外居住和尚未出生的3人以外的213人,支付總計約6.1億日元的賠償。就一審判決結果,原告和東京電力公司雙方都提出了上訴。
二審審判長小林久起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東京電力公司在2008年4月前后,已經意識到若超過福島第一核電站廠區(qū)高度的海嘯來襲,安全停止反應堆的功能有可能喪失”,并認為東京電力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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