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司法部 21 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 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對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huán)、原子 能利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等作出規(guī)定。
進一步的,此次 “意見稿”我們看到其中提到重點有其一,是國家鼓勵核電發(fā)展,對核電實 行保障性消納政策。二,核電建設項目,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 見,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其三,專門在第四十二條 提出了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yè)積極有序參與國際市場開發(fā),推動核電、核燃料 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服務出口。
由以上立法內容來看,我國旨在鼓勵核電審批 的進一步規(guī)范,同時在有能力的核電設備出口上進一步放開參與到國際市場 的開發(fā)。隨著核電,原子能立法的完善,高屋建瓴的從法律上面,就對我國 核電的發(fā)展是個長期的制度保障,長遠來看,對整個核電事業(yè)的發(fā)展是一個 長期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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