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法141: (2023)京03民終7676號
關鍵信息:
一、參考案件中,2017年4月,金第萬科公司(用電方)與城市電力公司(投資方)簽訂《電儲能設施投資運營合同》,主要約定:
1、城市電力公司同意向金第萬科公司投資運營電儲能設施,并通過電力供應方向金第萬科公司提供優(yōu)惠電力供應;金第萬科公司同意向城市電力公司提供電儲能設施投資運營所需要的相關支持。
2、項目名稱:住總?cè)f科廣場儲能項目;項目地址:北京市大興區(qū)舊宮東路;項目規(guī)模:儲能容量6500kWh,充放功率2000kW;項目投資額:2600萬元。
3、優(yōu)惠電價為:電儲能設施在電價峰時段(含尖峰時段)所釋放電量的電價,比乙方現(xiàn)行或乙方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后乙方享受的峰電時段(含尖峰時段)電價降低0.10元/kWh。
二、2018年4月仍處于試運行階段,北京市消防部門不允許通電,現(xiàn)該電儲能設施未運行。由于電儲能設備因質(zhì)量問題已被相關法院判令拆除,故本案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三、金第萬科公司主張,1、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
2、城市電力公司賠償滯納金損失9萬元、違約金64萬元等。
四、法院認定:
1、城市電力公司因與建設單位就涉案項目質(zhì)量問題發(fā)生爭議,導致涉案項目被拆除,從而導致涉案合同被解除,故城市電力公司構(gòu)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2、雙方解除合同。
3、城市電力公司賠償滯納金損失9萬元、違約金5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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