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發(fā)布新能源車補貼細則 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

發(fā)布時間:2016-11-29   來源:揚州市經信委

  11月24日,揚州市財政局和經信委印發(fā)了《關于印發(fā)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含省、市、區(qū)三級財政)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揚州市地方財政(含市、區(qū)兩級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進行配套,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如銷售發(fā)票含國家補貼,應予扣除)。

  市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進行配套,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揚財工貿〔2016〕31號

關于印發(fā)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化工園區(qū)、生態(tài)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財政局、經發(fā)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成員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fā)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6〕13號)和《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揚府辦發(fā)〔2016〕1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揚州市財政局揚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fā)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6﹞13號)、《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揚府辦發(fā)〔2016〕11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市財政對2016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規(guī)范工作流程、及時兌付補貼資金,強化監(jiān)督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轄區(qū)(暫不含江都區(qū),下同)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其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購置、領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轄區(qū)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財政不給予購車補貼。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含省、市、區(qū)三級財政)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我市地方財政(含市、區(qū)兩級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進行配套,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如銷售發(fā)票含國家補貼,應予扣除)。市、區(qū)兩級補貼標準按照相關分擔政策執(zhí)行。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進行配套,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金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購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充電設施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機制

  1、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本市財政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和所在區(qū)財政各負擔50%。

  2、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財政補貼均由市級財政承擔。

  3、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承建的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均由市級財政承擔。

  4、江都區(qū)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建設所需財政補貼,由江都區(qū)財政承擔。

  五、資金補貼申報流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撥付。

  (一)分級集中申報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所在地的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申請,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qū)申請報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根據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地區(qū),向其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地的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提出申請,各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qū)申請報告和材料。

  3、充電設施的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地區(qū)的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提出申請,各區(qū)財政局、經信委(經發(fā)局)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qū)申請報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報

  各區(qū)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qū)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相關申請材料。

  六、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車輛購置補貼

  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市級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同時提供:(1)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不低于2年;(2)滿足車輛停放的場地證明。租賃服務車輛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明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證復印件和社保繳納證明);

  9、截至申報日期時,行駛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證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申請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市發(fā)改委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正常運營證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報日期時的累計充電數、營運收入等)。

  七、與資金補貼相關的其他規(guī)定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修訂后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車輛生產企業(yè),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區(qū)經信委(經發(fā)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區(qū)財政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

  1、江都區(qū)、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本地區(qū)的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2、納入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及2016年省級財政補貼按照《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執(zhí)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國家和省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zhí)行。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關鍵詞: 揚州市,新能源車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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