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協(xié)鑫集成索賠案:投資者索賠該準備什么?

發(fā)布時間:2016-10-12   來源:投資快報

?近日,民事證券賠償領域傳來不少好消息。其中,投資者訴上市公司協(xié)鑫集成(即原“超日太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南京中院已經對部分案件下發(fā)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事實上,該案訴訟時效并未截至,其他符合一審判決認定條件的協(xié)鑫集成投資者也可參加索賠,索賠條件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

法院不支持系統(tǒng)風險之說

超日太陽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曾經抗辯稱,股民的投資損失系受證券市場風險、企業(yè)自身經營不善、連續(xù)披露負面信息等其他因素所致,法院認為超日太陽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目的,因此認為超日太陽公司所稱股民損失系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法院判決認為,上市公司超日太陽經歷了破產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賠償的這部分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根據超日太陽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因此,法院對核定損失在20萬元以內的股票索賠數額未打折扣。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說,目前她已領到了兩個股票投資者的勝訴判決書,其余的案子結果還沒出來。以江蘇股民孫女士為例,臧律師在辦理起訴時要求協(xié)鑫集成公司賠償的金額是12682元,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金額為12659.86元,除了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別以外,幾乎是全額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類似的像孫女士這樣的超日太陽受損投資者還有很多,不僅包括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還包括11超日債的投資者,而多數投資者尚未加入索賠訴訟,已經參加索賠訴訟的大概有200人左右,這些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臧小麗律師指出:根據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有望獲得賠償的投資者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

投資者索賠有效期還剩八個月

根據相關規(guī)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股票索賠訴訟,訴訟時效為兩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陽發(fā)布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的公告之日起計算,因此,投資者向協(xié)鑫集成提起索賠的訴訟時效從2015年06月06日開始,至2017年06月05日屆滿。因此,尚未參加索賠的投資者還有八個月的有效期。

臧小麗律師介紹,依據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所有符合條件的股民只有主動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F實中絕大多數股民符合條件卻沒有及時參加訴訟,法律上視為股民主動放棄了權利。因此,律師提醒投資者“維權須及時,索賠要主動”。法律從來不會保護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投資者索賠程序及資料準備

參與索賠的投資者應當提供如下資料:1、買賣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的全部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打印交易對賬單注意事項:對帳單原件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印章,對賬單要有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號碼,買賣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現在還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證券庫存股情況。2、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出具的證券賬戶確認單或開戶申請表;3、身份證復印件;4、另附上投資者的聯(lián)系電話、地址及郵編。

新聞鏈接:超日太陽信批違規(guī)被處罰

協(xié)鑫集成,原名“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協(xié)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陽發(fā)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被中國證監(jiān)會上?;榫至刚{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對破產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0 號)認定超日太陽存在的違法事實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2、超日股份未按規(guī)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fā)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3、超日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xié)議》;4、超日股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3,461538.43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yè)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5。超日股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收入238,759,628.28億元,導致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yè)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6、超日股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對超日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倪開祿、陶然、朱棟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倪娜、劉鐵龍、顧晨冬、龐乾駿、崔少梅、謝文杰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可以超日太陽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處罰為索賠的事實基礎,以此要求賠償股票或債券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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