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或建電力領域失信“黑名單”

  昨日,云南省發(fā)改委對外公布的《云南省涉電力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顯示,云南擬將境內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yè)、電力建設施工等電力領域,存在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15項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屆時,將對進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在銀行信貸、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進行限制或禁止。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認定標準、認定與發(fā)布、名單移出、權益保護和責任等,其中認定標準擬訂了15條。例如,市場主體存在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yè)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guī)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將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市場主體指在云南省境內的發(fā)電企業(yè)、售電企業(y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yè),電力建設、施工、監(jiān)理、勘察、設計企業(yè),電能服務企業(yè),電力設備供應企業(yè)。

  市場主體失信行為通過專項監(jiān)管、日常檢查、投訴舉報等方式獲取?!掇k法》鼓勵電力企業(yè)、電力交易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提供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同時,通過輿情信息、互聯(lián)網、大數(shù)據分析等手段獲取的失信行為信息,作為認定“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擬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將通過公示、答辯等流程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對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辦法》提出將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是對進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fā)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以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起滿1年的,在經過一系列審議等流程后方可移出“黑名單”。

  《辦法》提出,對認定生效的“黑名單”,不僅要及時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還要及時歸集至省和國家信用平臺,并同步推送至聯(lián)合懲戒相關單位,以及向社會發(fā)布。同時,聯(lián)合懲戒部門將按合作備忘錄在其項目核準、土地使用、政府采購、證券融資、銀行信貸、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嚴格限制或禁止。

  目前,《辦法》還處于征求意見當中,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可通過郵件、傳真反饋至省發(fā)改委宏觀經濟調節(jié)處。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8日。(

關鍵詞: 區(qū)塊鏈, 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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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或建電力領域失信“黑名單”

發(fā)布時間:2018-09-21   來源:昆明市政府

  昨日,云南省發(fā)改委對外公布的《云南省涉電力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顯示,云南擬將境內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yè)、電力建設施工等電力領域,存在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15項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屆時,將對進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在銀行信貸、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進行限制或禁止。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認定標準、認定與發(fā)布、名單移出、權益保護和責任等,其中認定標準擬訂了15條。例如,市場主體存在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yè)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guī)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將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市場主體指在云南省境內的發(fā)電企業(yè)、售電企業(y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yè),電力建設、施工、監(jiān)理、勘察、設計企業(yè),電能服務企業(yè),電力設備供應企業(yè)。

  市場主體失信行為通過專項監(jiān)管、日常檢查、投訴舉報等方式獲取?!掇k法》鼓勵電力企業(yè)、電力交易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提供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同時,通過輿情信息、互聯(lián)網、大數(shù)據分析等手段獲取的失信行為信息,作為認定“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擬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將通過公示、答辯等流程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對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辦法》提出將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是對進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fā)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以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起滿1年的,在經過一系列審議等流程后方可移出“黑名單”。

  《辦法》提出,對認定生效的“黑名單”,不僅要及時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還要及時歸集至省和國家信用平臺,并同步推送至聯(lián)合懲戒相關單位,以及向社會發(fā)布。同時,聯(lián)合懲戒部門將按合作備忘錄在其項目核準、土地使用、政府采購、證券融資、銀行信貸、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嚴格限制或禁止。

  目前,《辦法》還處于征求意見當中,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可通過郵件、傳真反饋至省發(fā)改委宏觀經濟調節(jié)處。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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