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美國在上世紀70、80年代,超臨界機組的建設要遠少于亞臨界機組。原因是需求放緩,銀根縮緊,人們傾向于建設小機組以降低投資風險,并且超臨界機組的運行與維護成本高。盡管在此之前,超臨界機組已經從60年代就開始流行了,2/3以上的新建機組曾經是超臨界。
環(huán)保標準很大程度上具有獨立性
從微觀的技術角度而言,提升環(huán)保標準往往意味著對能源指標的惡化。很簡單,額外的回收設施基本都是耗能的,排放的減少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額外的耗能換取的。脫硫脫硝,往往意味著比不脫5%-10%的效率惡化,而空冷機組的能源效率也要比濕冷要低10%。
這是取得更好的環(huán)境表現(xiàn)需要付出的代價?,F(xiàn)實中是否需要這樣做,往往需要的是經濟標準(成本效益分析,提高標準的收益超過了其成本)或者法律視角(滿足法律標準要求),而不是排放指標越高越好。
從法律標準視角,日益提高的各項標準,意味著發(fā)電廠需要額外的努力去實現(xiàn)全部標準。這些標準往往存在著互相加強或者得失平衡,環(huán)保標準往往是“最緊”的那個約束,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獨立性,需要特別的措施予以保障。
對煤電發(fā)展的限制性措施坐實了過去的“上大壓小”政策指向累計排放增加的方向。筆者在《能源》雜志2014年9月份的文章中指出,“十一五”期間,全國累計關停小機組7700萬千瓦。這一關停對煤電排放的動態(tài)影響,究竟是增加排放的,還是減少排放的,取決于后續(xù)何種的煤電發(fā)展政策。如果2020年實施了煤電發(fā)展的限制政策,那么“上了大機組”(機組平均年齡8歲左右)的累計排放將可以預計的要高于當初“小火電正常到期”(機組平均年齡10歲)的假想情況。既有小機組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很可能在未來10-15年就會到期關閉,而由于政策限制,不會有新的煤電機組建設,煤電總體容量隨自然退役下降很快;而上大壓小,新建大機組無疑將有很大可能性運行到設計壽命結束,比如30年以上(否則意味著再一次的提前退役)。
因此,目前出臺的煤電發(fā)展限制措施,將意味著過去的上大壓小政策,從減少總體排放,特別是具有累積效應的溫室氣體排放有效性的角度,是一個適得其反的政策。
新建的大容量機組是系統(tǒng)可以預見中的“落后產能”
筆者在之前的一系列文章中提到,各種類型機組的組合,而不是一味的大機組或者基于滿負荷小時數(shù)長期平均成本最低的煤電機組的組合是成本更優(yōu)的。從煤電的技術、投資特性來講,其在電力系統(tǒng)中的最優(yōu)份額(基于系統(tǒng)總成本最小的價值標準)將可以預見的不應該如此之高,超過了60%。從這個角度與標準,我國的煤電機組份額過大,存在著明顯“過?!?。
這種過剩,是長期存在的過剩,因為它超過了煤電在系統(tǒng)中對應于系統(tǒng)成本最小化的“最優(yōu)份額”。而不在于短期的電力供求平衡問題,那是總量的問題,而不是結構的問題。四川、湖北這些水電極其豐富的地區(qū),其他電源類型通常只有運行半年乃至幾個月的機會。這些地區(qū)都建設了若干重資產的大型燃煤發(fā)電,而不是輕資產的天然氣發(fā)電,是這種過剩比較集中的表現(xiàn)。
新建的大型機組,面臨著電力全面過剩與煤電長期過剩環(huán)境下電力市場價值的下降(避免的用電成本),而本身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回收固定資產(從項目經濟評價而言,折舊還遠沒有完成;從業(yè)主經濟評價而言,還未充分還貸),會計虧損的概率很大;大型機組運行維護成本高,不帶基荷運行效率損失大,運行不夠靈活,長期50%左右運行,大馬拉小車。
可以預見,在市場環(huán)境下,這些大機組將是“虧錢”(missing-money)的那部分機組,生不逢時,屬于不折不扣的“落后產能”。那么,這部分產能有多大呢?卓爾德Draworld研究中心對過去與今后5年預期的煤電增長,根據(jù)容量大小做了可視化的工作(圖1)。從2006年算起,到2016年的這十年,超過60萬千瓦的新建超臨界機組超過1.5億以上。整體煤電機組的平均年齡11-12歲。
落后的為何要一律關停?
落后只是對機組可能盈利前景的描述,并不涉及是否需要關停的任何含義。在本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一旦被認定為“落后”,往往就意味著關停,這其中存在著邏輯跳躍。落后即使是事實,為什么就不能存在?這些小機組往往資本成本已經回收,燃料成本占比很高(因為能源效率較差,比如度電煤耗在300克以上),放在那里不用,相比而言不顯著的增加成本。從系統(tǒng)價值而言,必要的時候(比如夏季用電高峰)還可以調峰,作為事故與緊急備用;從機組本身的經濟收益而言,也可以進一步取得利潤。
2016年下半年以來,鋼鐵、煤炭與煤電的需求形勢都有所反彈,在政策討論中出現(xiàn)了“防止落后產能死灰復燃”的說法。似乎一旦“定位”為落后產能,就沒法子翻身了,成了一棍子需要打死的。應該講,這是一種十分霸道的戰(zhàn)場指揮官思維方式。市場形勢好轉了(比如經濟周期變得向上走),企業(yè)為何不能提升一下利用率,以獲得利潤,減少會計上的虧損?這對于全社會滿足供應、解決就業(yè)、提升產能利用率、促進競爭都是不無裨益的。
總結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認識到:新建的大容量機組是短期內可以預見中的“落后產能”。這部分落后產能,投資成本大部分還沒有回收,面臨著很高的銀行負債。而由于總體供給的嚴重過剩(至少在十三五無法消化),其加入整個系統(tǒng)的額外價值很低。如果沒有強的政策措施的保證,在市場環(huán)境中將面臨一個遠遠無法回收固定資本的電價水平,往往巨額虧損,甚至存在現(xiàn)金流斷裂的風險。
當然,現(xiàn)在的管理機制下,這部分機組通過給定小時數(shù)(盡管有所縮水),給定上網標桿價格(已經大大超過電力供給的邊際社會價值)幾乎隔絕了市場風險。但是無疑,這種措施是以全社會無法享受更低的電價水平(比如對應于傳統(tǒng)化石能源機組的燃料成本)為代價的。在政策變動上,政策曾經規(guī)定,對于2017年3月以后建成投入運行的煤電機組,將不再給予任何小時數(shù)保證,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變化。出于政策的連續(xù)性,這項政策需要考慮過去幾年機組的生存問題。加快電力市場改革與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特別是小時間尺度電力市場(比如日前)的建設,將在很大程度上壓縮這部分機組的盈利前景,從而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去產能”。但是一般而言,不存在通過行政強力措施干掉某部分機組(包括老機組與新機組)的經濟效率上的必要。這將坐實“擱置”資產的潛在損失,也無助于發(fā)電行業(yè)的競爭、系統(tǒng)充足性與長期可持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