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性質
除了稅費,用地性質一直是困擾中東部光伏電站另一問題就是“土地性質”。國土資源部對農光互補電站一直持模糊態(tài)度,之前給天津國土局的復函就引起軒然大波。
2016年10月13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針對《天津市國土局光伏發(fā)電用地有關問題的請示》做出復函,文件中提到鼓勵使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fā)電項目,但是同時也提到對于使用農用地建設光伏發(fā)電項目的,包括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按照建設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