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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干預煤價彰顯保供決心

經濟日報發(fā)布時間:2021-10-22 12:29:08  作者:顧陽

  價格干預僅是一種臨時措施,且只針對價格顯著上漲、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規(guī)律本身不能完全取代政府的監(jiān)管。市場經濟并不意味著要完全放任價格。適度的價格干預,不僅有利于平抑物價、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有利于維護經濟平穩(wěn)運行及社會秩序穩(wěn)定。

  10月19日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一則“研究依法對煤炭價格實行干預措施”的消息,讓處于風口浪尖的煤價話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此前一天,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曾對外宣布,近日全國煤炭日產量已超過1150萬噸,比9月中旬增加120萬噸以上,創(chuàng)今年以來新高。煤炭日產量增加確實是個好消息,但這似乎依然遏制不住煤價上漲的沖動,煤炭市場“煤超瘋”仍頻頻上演,動力煤期貨價格離2000元/噸大關僅一步之遙,而部分產地動力煤價格一度曾突破2500元/噸。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也是與老百姓緊密相關的民生商品。在過去大半年時間里,煤價從每噸不到600元飆升至2000元,不僅大幅推高了下游行業(yè)生產成本,而且對電力供應和冬季供暖產生不利影響。對此,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分析認為,當前煤價漲幅已完全脫離了供求基本面,且臨近采暖季市場需求旺盛,煤價呈現進一步非理性上漲的趨勢,有必要對煤價實行干預。

  通常情況下,當市場出現失靈時,政府理應伸出“有形之手”進行糾偏。此次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表示“充分運用《價格法》規(guī)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對煤炭價格進行干預的具體措施”,明確向市場釋放出促進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qū)間、促進煤炭市場回歸理性的強烈信號,彰顯了中央層面對于確保能源安全穩(wěn)定供應和人民群眾溫暖過冬的堅定決心。

  在全國范圍內對煤炭價格進行干預,這并非首次。早在2011年12月1日,同樣是為了遏制煤價快速上漲,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曾對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當時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兩個:一是對合同電煤適當控制價格漲幅,二是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那次臨時價格干預持續(xù)了1年多時間,直到2013年1月1日才正式解除。

  不僅僅是煤炭,近些年我國還對多種重要商品或服務進行過價格干預。比如,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后,不少地方對口罩、消毒劑等抗疫物資進行了嚴格限價,嚴查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在服務價格方面,上海在進博會舉辦期間已連續(xù)3年對酒店房價、網約車價等進行干預,浙江省今年還首次以法規(guī)形式對一些地方“1元快遞”“8毛發(fā)全國”的低價快遞進行了干預,明確提出快遞經營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服務。

  從全球范圍內看,價格干預也是一種通行做法。上世紀70年代,日本政府曾撥付40億日元、配備4萬人,對130多種商品和服務進行干預。1982年,美國紐約因暴雪使用大量食鹽化雪,造成食鹽短缺價格飛漲,在當地政府及時價格干預下,食鹽價格很快穩(wěn)定了下來。類似的案例并不鮮見。

  由此可見,市場規(guī)律本身不能完全取代政府的監(jiān)管。市場經濟并不意味著要完全放任價格。適度的價格干預,不僅有利于平抑物價、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有利于維護經濟平穩(wěn)運行及社會秩序穩(wěn)定。

  需要指出的是,價格干預僅是一種臨時措施,且只針對價格顯著上漲、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當價格回歸到合理區(qū)間后,價格干預就應及時解除。從本質上看,價格干預只是政府進行社會治理的輔助性手段之一,穩(wěn)定價格最終還要靠發(fā)展生產、增加供給來實現。具體到當前“高燒”的煤價,我們相信,隨著優(yōu)質產能加快釋放和一系列保供“組合拳”作用下,煤價沖高上漲的勢頭有望回落。(顧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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